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定期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生活护理费:“老工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其生活护理费按《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计发。即按上年度社平工资的相应比例标准发放。

  3、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标准按纳入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计发。

  4、一至四级伤残“老工伤人员”, 有医疗依赖、辅助器具配置的,其医疗依赖的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按《厦门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厦门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老工伤人员” 工伤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后,其待遇及待遇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老工伤人员”认定、鉴定办理程序

  (一)申报: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由其用人单位或挂靠的原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向市社保中心工伤与康复科填报“老工伤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附送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原企业或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或职业病诊断结论及相关档案资料;

  2、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工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复印件;

  3、属于用人单位发放待遇的,应提供用人单位连续参保缴费证明或记录,及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4、属于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提供被供养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属于已办理退休退职领取养老保险的,应提供退休证、或办理退职退休(含提前退休)批件复印件。

  (二)“老工伤人员”认定、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直接将上述“老工伤人员”确认所需材料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

  未经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结论的,应当根据伤残情况先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包括伤残等级、生活护理等级、医疗依赖和辅助器具配置四项内容。对达到一至四级伤残或有生活护理等级、医疗依赖和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再办理“老工伤人员”的确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