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在加大政府政策优惠和资金扶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积极鼓励和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家园。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要坚持与新农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无房户及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危险地带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优先安排贫困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讲求经济实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集中建设与分散建设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建设造价适中、经济实用的房屋,不贪大求全,不加重群众负担。
(四)坚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市、县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分部门组织实施,按各自渠道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同时,要积极整合扶持农村发展的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形成推进农民安居工程建设的合力。
三、目标任务
自2008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全面解决我市87000名农村贫困群众和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使无房户和居住在茅草房、危房、地质灾害区和生存环境恶劣区的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按照规划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34000人,扶贫部门负责扶贫移民搬迁23700人,民政部门负责解决29300人。
四、组织实施
全市农民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由发展改革、民政、扶贫部门共同承担。其中符合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扶贫移民搬迁条件的,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余部分由民政部门负责,对住房条件较差的残疾人优先解决。
各县区要进一步做好调查摸底,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按规划落实到村、到户,登记造册,同时明确优惠政策,落实配套资金,分年度逐步实施。县发展计划(改革)、民政、扶贫部门依据年度指标任务,编制当年的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分别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局和省扶贫办审批后实施。建设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使用,保证工程建设需要。年度任务完成后,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部门进行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