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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提倡投诉人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本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对投诉事项和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诽谤或诬告他人。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投诉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材料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作出;

  (五)符合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进入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对来访投诉,一般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情况复杂的来访投诉以及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以有效方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有关投诉的保密工作。投诉人提出对其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有关投诉事项等情况给予保密的,要尊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实行24小时投诉接待制度。

第四章 办理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受理的,须经投诉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决定。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决定受理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直办、交办、转办、移送等方式办理。

  直办:即是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并答复投诉人;

  交办:即是由投诉中心交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办结后由投诉中心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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