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对本级政府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法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协调、组织重要投诉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三)指导、督促县区、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理、答复各种投诉事项;
(四)督促、检查县区、市直单位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情况;
(五)负责答复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 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责成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责成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有关投诉事项;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有权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协助处理;
(五)责令被投诉人停止或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及其本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要求被投诉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赔偿措施;
(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效能惩诫或责任追究;
(八)向有关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作出组织处理的建议;
(九)必要时可以采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工作措施。
第三章 投诉与受理
第八条 投诉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事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在24小时以约见、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有效方式提出投诉:
(一)由于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或违反有关办事程序而导致投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因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投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损失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执行政策、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致使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受到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