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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经担保公司审查同意担保并出具贷款担保意向书的项目,评审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市合作办、城投公司形成贷款评审报告,将评审报告、贷款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开行审批。

  第八条 贷款项目申报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期等。

  (二)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三)项目投资构成。包括总投资、资本金、政策性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投资计划及各项资金分年到位计划。

  (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用地审批及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已完成投资和工程量。

  (五)贷款使用方案。包括借款具体用途和设备材料采购的资金安排及运作方式说明。

  (六)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的结论。

  (七)贷款项目还贷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及分年还贷财务计划。

  (八)项目的相关文件。

  1.项目用款人前2年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说明(必要时需提供本年季度报表)

  2.项目用款人营业执照

  3.项目用款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4.项目用款人组织结构代码证

  5.项目用款人开户许可证

  6.项目用款人税务登记证

  7.项目用款人公司章程

  8.有效抵押、质押品证明

  9.项目用款人贷款用途说明

  第九条 贷款项目评审。由市合作办牵头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委分别由市发改委、合作办、财政局、中小企业促进局、城投公司、担保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条 开行审批同意贷款的项目,分别与城投公司和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在与开行签订保证合同前,应按照公司《担保业务操作暂行办法》进行担保风险评审,出具担保承诺函,并与借款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项目担保文件报市合作办备案。

  第十二条 开行按照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向城投公司发放贷款。城投公司与借款企业、用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后城投公司将资金划转至用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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