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我市涉及教育卫生系统灾后重建收费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促进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政府11月10日全市教育、卫生系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决定将我市涉及教育、卫生系统灾后重建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予以减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减免我省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76号)文件规定予以免收。地震灾害地区排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规定减收。
二、危房鉴定费、耕地复垦费、征地管理费、占道费等相关涉及教育、卫生系统灾后重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三、测绘费、招标服务费、招标代理费、图纸审查费、图纸设计费、地质勘探费、建筑工程监理费、防雷审查费等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四、城区施工图保证金、抗震审查费、消防审查费、消防监理费、防火审查费、建筑垃圾费、招标公告费、资料归档费、定额使用费、规划保证金、质量检查费、耕地使用费、征地业务费、勘测制图费、人防结建费等属于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和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收费,收费单位立即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