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或具有大专、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工人,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有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其本人和直系亲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固定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落户。
三、办理户口迁移的其它规定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和户口迁移程序,坚决纠正只落户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错误做法,杜绝“人户分离”和“双重户口”问题的发生。
(一)认真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给予及时落户;对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派出所应收回迁移证给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女青年出嫁(结婚但仍在当地居住生活)未迁移户口而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派出所应予恢复其户口。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在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由无户口人员写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查实后,给予登记落户。
(二)凡因各种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到汉中市中心城区落户的人员,都要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住房证明,一套住房只能落一个家庭户,禁止一室多户、无室立户、挂户的问题出现。
(三)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要的证件材料,依照汉中市公安局(汉公户发〔1999〕36号)、(汉公户发〔2000〕10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检查监督,增强服务意识
户籍管理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要站在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一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注意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这项工作平衡、顺利地进行。
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民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热情接待群众,改善服务态度,彻底纠正“冷硬横推”等不良做法;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落实好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70岁以上和病残公民,公安机关应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手续。在工作中,要加强廉政建设,公开办事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符合在市区、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物价部门批准收费项目外的其它费用,使户籍改革制度健康进行,为汉中的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