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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放宽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政策。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被投靠人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后予以登记落户。

  (四)改革考取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户口管理办法。国家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入学时,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集体暂住登记,不发暂住证,不收费用。学生毕业后,公安机关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和用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为其在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五)为大专毕业生来我市落户提供方便。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大专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若暂未找到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先落户、后找工作,在其暂居住地派出所编为集体专户予以落户。待找到工作单位后,可将户口迁移到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落户。

  (六)放宽各类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从市到县或县区以下(含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县、乡镇建设所需要的各类技术人才(含初级职称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现工作地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本市的原迁出地。

  (七)放宽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落户条件。在市区、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8岁以上的病残未婚子女,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或集资建房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迁入市区、城镇落户。

  1.凡投资(含购买)企业的法人代表,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企业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落户。

  2.凡在城市、城镇开办各类经济实体,依法纳税的公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所办经济实体(企业)所在地或常住地派出所落户。

  3.在市区、城镇购买了商品房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购房所在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4.流动人口在市区、城镇有固定住所,连续居住1年以上(以暂住登记为据),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手续,在固定居住地派出所登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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