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公安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5〕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加快全市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经济收入为户口迁移条件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稳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按照我市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人口占全市总人口80.3%的这一实际和其它综合因素。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逐步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它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常居住地户口登记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实行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对收养子女需办理登记落户手续的,抚养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凭计生部门签注的意见或一孩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入户。对非计划内生育的婴儿,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办事处、乡镇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