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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市场网点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须在500万元-3亿人民币之间,年末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内。
  2、必须是列入2007年或2008年市、县区市场建设总体规划的项目。
  3、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较好的科学素质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企业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经济实力。
  5、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6、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
  三、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支持额度一般控制在每个项目200万元以内。同时,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50%;贷款贴息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四、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1、项目申报程序。县区企业向所在县区商务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区商务局和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市直企业直接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2、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对县区及市本级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办,由市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扶持的重点项目和扶持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3、项目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扶持项目和资金使用意见,首次拨付70%的项目扶持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30%资金。
  五、申报项目名额分配及时限
  项目实行限量申报,按照一定比例择优安排。各县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宝塔区不超过5个。
  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及市直企业务必于2008年9月2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市商务局市场科:白小东 郭磊
  电话:2116696  传真:2116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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