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我市商贸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延市发〔2008〕8号)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6〕84号),现就做好2008年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扶持类别和申报重点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要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清晰,股权结构合理,依法经营,经济效益明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商贸企业。
(二)项目类别
1、商贸企业发展类项目
主要扶持市、县区重点商贸企业的设施改扩建、人员培训等项目,企业通过设施改造和人员培训能够明显提升所在地城市风貌和旅游服务水平。
2、市场网点建设类项目
主要扶持列入市、县区总体规划的农贸市场新建、改造项目,以及交易、仓储、配送等经营设施建设或改造、农产品流通企业冷链系统等准公益性设施改造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延安市工商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贸企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须在500万元-3亿人民币之间,年末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内,年营业额在所在地同类企业中位居前列。
2、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3、企业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较好的科学素质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新建或改造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必须为企业所有。
5、企业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
6、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7、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