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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工伤待遇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工伤待遇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核批复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兑付给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核支付。

  市、县区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总额核算管理与征缴保险费任务挂钩的原则,市、县区上解的工伤保险费原则上用于支付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待遇。完成上年保险费征缴任务的,上解的工伤保险费不够支付本级当年工伤待遇的,按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规定予以调剂。未完成上年保险费征缴任务的,支付当年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以调剂,由同级财政解决。

  (六)工伤医疗机构确定和辅助器具配置

  市、县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定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配置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同意配置的意见后,工伤职工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按规定标准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五、机构建设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区经办机构建设、人员编制问题,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向市、县区编办专题报告后重新核定,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有力的组织、人力保证。

  六、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延安的重要举措。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参与此项工作。安监、城建规划、民政、工商、工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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