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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12月1日至12月20日为基金上解阶段。完成工伤保险财务审计的县区,将工伤保险基金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处的收入账户,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将基金转入财政专户。

  三、市级统筹实施期间基金使用规定

  从10月15日起,各县区不得以暂付、借支工伤医疗费等名义擅自动用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从10月15日到12月20日期间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核批复后,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兑付给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

  四、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工作程序

  (一)参保及保险费征缴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直单位、中省驻延单位、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负责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县区属单位、在县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单位、外地驻县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和保险费征缴工作。缴费标准和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

  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具体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 和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区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入过渡户的基金全部上解到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收入户,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汇集后,按月缴入市级工伤保险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提出支出计划,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汇集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拨入市工伤保险经办处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处预拨至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和时限要求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转院审批程序

  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工伤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因伤情需从县区级医院转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从市级医院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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