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
为了全面贯彻《
工伤保险条例》,提升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解决县区工伤保险统筹存在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少、征缴基金和基金储备量小、抗风险能力弱、运行不规范、整体运行差等突出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全省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73号)要求,现就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从2008年12月20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业务工作分级经办的工伤保险制度。
二、实施步骤
(一)10月15日至10月25日为准备阶段。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历年来已认定完结的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款相符。
(二)10月26日至11月30日为财务审计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历年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