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担保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合作,市担保公司对开发银行形成的实际贷款损失额的50%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市担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可以比照与开发银行的合作协议签订。
第七章 担保额度、期限及收费
第十六条 为单个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一般不超过99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为单个企业或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的评审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担保收费:按照国办发〔2006〕90号文件:“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执行。
第八章 担保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提出融资担保申请,需如实提交以下资料:
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相应的报表附注以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4、近两年及最近一个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5、贷款卡及密码,基本开户行、帐号;
6、注册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
7、企业最新的章程,大股东基本情况介绍;
8、法人代表、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9、申保贷款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10、抵押反担保资料(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
11、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声明书);
12、信用反担保,须提供法人和自然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