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省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规范开展担保业务,更加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陕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是延安市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也是延安市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的担保平台,专门为我市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市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财政投资;
2、列入财政预算的资本金扩充资金;
3、政府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
4、担保费收入;
5、资本金存款利息收入;
6、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
7、吸纳的社会资金和其它资金。
第三章 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政策导向原则。以市政府产业发展政策为导向,对列入我市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储备、推荐的项目和科技含量较高的创新项目优先支持。
第五条 效益优先原则。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风险安全原则。对项目的风险程度较低,安全性高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