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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8〕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延各单位: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是一个水资源严重贫乏的城市,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市对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增加,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一步加快“节水型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和《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

  各县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按照《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手段,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的指导和监督。要转变职能,重点抓好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城市供水经营业务市场的培育、调控和监管,努力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做好城市节水设施的规划与实施

  要抓紧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对策措施及工程布局方案,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协调做好供水、节水与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施项目建设。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时,要重视节水和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将节水和污水处理再生利用作为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新建、扩建、改建)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同步规划和建设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要积极发展区域供水和污水处理,提高城市供水、污水处理水平,将城市水源保护、备用水源工程、城市节水及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的建设纳入中长期建设规划。市城市管理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作为我市城市节水行政管理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没有配套节水设施、不安装节水器材器具和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和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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