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病医疗救助。主要是资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及时审定、及时救助、医疗救助费用总额控制。对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药品和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1.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在符合汉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起付标准以内的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救助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按照总额的50%给予救助,但个人最高年救助标准累计不得超过1500元。
(2)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3000元(含)以下的按40%给予救助;3000元-5000元(含)的按45%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500元。
(3)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费用,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自付部分,按全额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3000元(含)以下的按35%给予救助;3000元-5000元(含)的按40%给予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45%给予救助。但最高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
城市“三无”人员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实行全额救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日常医疗救助一般实行年度审批制,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城市日常医疗救助,应当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户主)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