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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政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汉中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根据陕西省《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因患病影响基本生活的城市困难群众给予一定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救急救难,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五)相互衔接,共同推进。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汉中市辖区非农业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其它城市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可在资助城市特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的方式,其救助标准一般在资金总量中分别按30%、70%的比例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 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老弱病残人员,以及需长期院外维持治疗的重病人员等,由县区民政部门每年初将符合救助范围和条件的登记造册后,按照300元、500元、最高不超过800元的限额标准一次性核发医疗救助卡或医药补助金并直接发放到人,用于该救助对象门诊或者购药的救助,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国家规定的传染病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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