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在其自筹(有)资金与政府救济补助资金达到房屋重建成本40%以上的,不足部分相关行社可给予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6万元的贷款支持。
3.贷款利率。受灾县区房屋倒塌农户恢复重建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土地政策
主要有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降低地价三种方法。我市在利用土地优惠政策上,对列入恢复重建规划的建设用地,允许先建后报,满足需要。待中省对我市十一县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后,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和“满足需要”的原则,确保土地供应。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政策
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受灾地区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后重新开张的个体户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因灾经营困难企业的职工,可按《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对受灾地区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上述政策待省上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抓紧组织落实。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争取工作。
(一)加大资金的筹措力度。一要积极争取中省财政资金。财政资金是恢复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要与中、省财政部门灵通信息,及时了解上级重建资金的运作动态,抢抓时机,积极争取省、市筹集的2000万元贷款贴息和整村搬迁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重点争取农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最大限度地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二要主动争取中省部门专项资金。从中省《意见》的支持政策看,中省主管部门掌管着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查、核准和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与资金,是争取资金的重要渠道。市上相关部门要在主动汇报的同时,积极邀请他们来汉检查指导工作,了解实际情况,给予倾斜支持。三是大力争取银行贷款资金。各类企业要充分利用银行支持灾后重建的优惠政策,主动与金融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掌握银行支持恢复重建的信贷信息,及时争取信贷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