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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省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改革措施的意见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促进就业。重灾区招用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的企业,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因灾失去工作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职工,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额。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外,其他没有特殊说明的政策只执行至2008年底。市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要组织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1.中、省《意见》规定:三年内对地震重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好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免收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08年12月31日前,对灾区河道沙石资源费、卫生检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按照财综〔2003〕3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减免排污收费。

  2.三年内对我市重灾区(宁强、略阳、勉县)辖区内工商企业、宾馆旅店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营运车辆、个体工商户和因灾国有土地转让等,减半征收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3.三年内对我市辖区内通过对口援建、各级财政补助、捐赠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援助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灾县宁强、略阳和勉县辖区内因灾恢复重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上范围之外的其他因灾重建工程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政策

  我市金融部门在认真贯彻金融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的同时,对灾区农户倒塌房屋重建的政策支持:

  1.积极受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调查、贷款授信、审查及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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