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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省关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改革措施的意见


  市县要积极筹资做好布局调整后保留下来的中小学校B、C级危房加固工作。简化中小学校重建发标程序,加快进度。需要加固的教学设施基本都已加固完工,维修加固工程欠款较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与省上协调,加快资金到位。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及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和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交通基础设施(重点是县乡以上公路),恢复重建,主要以争取中央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及县区争取的中央财政世界银行贷款等为主,省、市、县财政适当配套。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重灾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各相关部门和县区要根据上级要求,积极编制上报农业、工商企业、旅游、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项目规划,争取资金支持。工业上要向省上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我市宁强、略阳和勉县灾后产业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争取支持;并要积极争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和政府贴息资金。交通部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落实好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计划。

  (二)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对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对重灾区受损严重的矿产企业,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取得的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的捐赠,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地震灾害造成个人重大损失的,自2008年5月1日起两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灾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3.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免征政府为灾民组织建设安居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免征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灾民安居房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的印花税;免征农民在地震中倒塌房屋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耕地占用税;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和建筑物停止使用的,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占用税,房屋或建筑物大修停用半年以上,可免征大修期间的房产税。对以完税的车船因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底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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