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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08〕43号)


汉台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240元/生·学年,初中300元/生·学年。

  (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各市(区)免除学杂费资金总额的50%安排奖励资金;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财政负担20%,市级负担10%,汉台区负担20%;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30%。

  (三)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四)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落实。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汉台区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强校长、教师配备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二)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手续齐全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汉台区政府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汉台区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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