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原来根据我厅粤建安字[2007]88号文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次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仍然有效,不需对产权备案部门等相关信息作出变更。
五、为确保该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取硬件加密方式对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汇总本地区需要的硬件加密配件数量后,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统一购买(联系人:林东辉,电话:020-83362990)。另外,各地配合我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也需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并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购买。
六、各地建设局(建委)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厅安全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许欣毅,电话:83133522,传真:83133587)
附件:
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 -× ×××××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表示省(区)的简称;第二位“×”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第三位“×”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设区市的代号以及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00001开始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