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4)。
第十三条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式独立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