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安字[2008]8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关于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55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