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省人事厅粤人函[2008]2317号文的通知
(粤建办科函[2008]24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市政(公用、城管、水务、园林、环卫)局、房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函[2008]23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办理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我省各地建设系统划归单位,务必在2008年11月30日前,按照粤人发[2007]196号文及粤人函[2008]2317号文的要求,上报本单位符合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办证材料。上报材料不得延压错漏,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