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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8]498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进一步促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及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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