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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大力推广农村实用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学技术的交流协作,运用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扶持政策,优先引进适宜的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自治县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应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建设和卫生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受有初级卫生保健。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引进卫生事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加快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和卫生人才信息库建设,合理配置人才,搭建展示人才平台。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积极引导和组织当地群众有序地外出经商务工。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指导下,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形成与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对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按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大力支持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依法开展平时的兵员征集和战时的国防动员工作。认真落实并逐步提高烈、军属、伤残军人的优抚标准。依法保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国防、支持国防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境内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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