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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河北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地方财政的收入。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由自治机关按河北省财政部门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它方式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确保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科技投入等正常经费支出。

  自治县财力保证不了国家政策规定的正常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九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自治县财政减收部分,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减收因素给予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政策,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自治县设立少数民族补助专项资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的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支持和鼓励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享受和专项使用上级国家机关拨给各项补助费和专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抵减正常经费。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鼓励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对各项建设事业加大信贷投入。自治县扶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民营金融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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