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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自主保护和利用自治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开发项目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省安排的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治县享有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低于省对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比例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区域竞争,提高经济外向度,培育出口龙头企业,增加出口份额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产业兴城,优化投资环境,建设产业聚集、开放集约、功能完善的科技和经济高地。加强对县城规划、建设,突出县城政治、经济、信息、文化中心的地位,坚持时代气息和穆斯林民族风情相结合,建设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中心城镇。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民族特点设置商业网点,建立多渠道、少环节的商业流通体制。大力发展对外贸易,鼓励发展地方优势产品出口。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境内、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参加自治县经济建设,给予优惠政策,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为加速经济发展,在信贷方面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重视环境保护,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畜饮水。努力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重点支持贫困乡村以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自治县的扶贫开发。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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