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开发规划,大力培养党政、企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政法、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人才,建设一支适应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建设和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实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事业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各类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激发他们在自治县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为自治县的建设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享受少数民族生活补贴和其他优惠待遇。
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确保干部、职工的工资和津贴、补贴,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的指导下,根据自治县财力、物力和其它具体条件,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县。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引入先进、适用、环保的高新技术,壮大特色产业,发展新兴产业。
自治县采取特殊政策,规划和建设特色产业园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健全民主法制,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