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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8)

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07年7月15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8年12月12日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它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六章 社会事业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孟村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是河北省管辖区域内回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责,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孟村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依法享有上级国家机关扶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

  第四条 自治县的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从自治县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速经济和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把孟村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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