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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资助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承办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承办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承办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本市州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资助中心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资助中心,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资助中心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情况按季统计,并报送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承办行按季将贷款情况报送湖南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同时,县级资助中心须在每年1月末前对本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

  第二十八条 省资助中心对县级资助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每年由省教育厅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开展得好的县级资助中心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承办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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