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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3、县级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承办行提请实施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采取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对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在报纸和有关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载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十七条 省资助中心定期统计各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违约情况,确定其风险级别,省资助中心与承办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采取包括提醒、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发放贷款等在内的措施。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为保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工作,以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领导。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财政和督促市州财政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县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缴需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

  第二十条 湖南银监局负责信贷政策指导、贷款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承办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办行作为发放贷款银行,负责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资助中心负责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负责编制贷款计划、汇总审核贷款资料、拨付贷款资金、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级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归集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及时足额向承办行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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