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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外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省内地方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分担50%,其中地方财政分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划付承办行。承办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为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十四条 风险奖励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超出部分由承办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不足部分由承办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由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共同确认,由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县级财政部门须在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发出书面确认函10个工作日内划缴所承担的贷款违约损失资金。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为: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县级资助中心运行经费,并分担贷款违约损失资金;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县级资助中心同意并遵守本办法以及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十六条 贷后监控。

  1、县级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人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保存好相关书面记录。县级资助中心发现借款方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向省资助中心和承办行报告。

  2、县级资助中心负责贷后管理及本息回收工作。省资助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级资助中心,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就读中学或代理结算行的协助下,主要通过学生家庭,跟踪管理贷款。同时,通过教育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保持与高校、学生和就业单位的联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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