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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7年9月29日,省长袁纯清签发第124号省政府令,颁布《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我市地方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强化依法修志意识

  《陕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是省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而制定颁布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办法》,对于推进地方志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地方志、学习地方志、开发利用地方志,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传承文明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地方志法规知识竞赛和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活动,增强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的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要抓住《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我市地方志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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