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政府采购简易工作流程(暂行)
(济财采〔2009〕1号)
市直各部门,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此简易工作流程(暂行),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要求,在每年上报部门预算时,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为逐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增加预算的计划性和可操作性,从2009年起暂实行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在每季度末2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分管处室报送下一季度分月政府采购计划表,由各分管处室审核汇总后送政府采购管理处。2010年后,各单位必须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要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汇总经各处室审核的政府采购计划表,研究确定每月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等采购事宜。
二、计划申请
1、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市级政府采购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批。各业务处室根据采购单位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审批后,转政府采购管理处。对业务处室审批的临时预算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要办理政府采购计划追加手续后,再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各处室要严格把关,坚决做到无计划、资金不落实的采购申请不批复。审计部门将把计划的申请及批复作为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采购管理处在收到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审批表并与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确定资金结算方式、落实资金来源,确定采购方式,审批后,由申请采购单位按批准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等要求,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三、采购实施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申请采购单位所提供资料齐全的采购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进入采购程序。根据《
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时间自采购计划批复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能及时办理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购单位可向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更换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申请。经调查属实后,可以更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