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未执行完结的采购资金,不论是否应用支付系统,一律采用手工支付方式支付,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时向支付中心报送支付申请和采购合同,造成资金支付延误的,由采购人负全部责任。拖延时限较长的,在申请支付时应向支付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出现供应商名称或账户变更等情况,供应商必须向支付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变更文书,经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以及供应商新开户银行三方加盖公章确认后,财政部门支付资金。
第四十五条 在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未提供双方协商、仲裁、终审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支付中心将暂停支付资金。当纠纷责任完全在供应商一方,采购人申请将余款拨回单位时,必须出具供应商自愿放弃货款、终止合同等书面证明文件,或相应的仲裁、终审判决等法定文书原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险、加油实行定点采购,具体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省财政部门核准同意,驻济(南)以外省级采购人的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各市(地)财政局应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根据省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计划,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受理采购。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附件:1、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一)(略)
2、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二)(略)
3、二○○ 年 月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略)
4、二○○ 年 月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略)
5、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略)
6、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登记表(略)
7、采购单位资金收入确认单(略)
8、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