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束,采购人应出具验收证明,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参加验收的各成员应在验收证明上签名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结算单是采购人或财政部门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
第四十条 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减价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他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行使用的必要,经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协商一致,并报省财政部门同意,可就先行使用部分验收,并支付部分价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四十一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年初和追加,下同)的采购资金(财政拨款<补助>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其他自有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资金,在电子采购系统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没有对接之前,采购人暂不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报送集中支付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已应用支付系统的采购人,其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拨款(补助)采用网上支付方式支付。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通过支付系统逐级向省财政厅国库处报送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通过支付系统向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报送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同时打印《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专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8),连同采购合同原件一份,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受理并确认支付申请无误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限,将申请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
未应用支付系统的采购人,其列入本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拨款(补助),采用手工支付方式支付。采购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限,手工填制《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支付申请表》(一式三联,加盖公章,格式见附件9),连同采购合同原件一份,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受理并确认支付申请无误后,按合同规定的支付时限,将申请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