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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直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部门和监察机构应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关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重点监督或抽样监督。

  招标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通知省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五章 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在“电子采购系统”中登记合同信息;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审核合同信息并生成、打印合同,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协商一致,并须将变更、终止合同的理由、变更内容和责任等以书面形式经采购代理机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单位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项目主体部分或重要、关键设备,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人员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并作为交付或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采购金额较大且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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