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是否申请公证,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公证人员一般只对采购过程及程序进行公证。公证人员的职责及公证费收取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全面记录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情况,并按规定将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报省财政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也可同时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可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比例推荐,报省财政部门确认后按规定选定,或按规定自行确定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诱导、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评标专家的独立性。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保证评标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供应商的推荐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本规程,按法定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程和内部操作流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建立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的政府采购监督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