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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人根据本规程,通过“电子采购系统”依法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甲级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格式见附件5),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填写《省级部门集中采购委托协议登记表》(格式见附件6)。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协议,按规定的采购程序依法组织采购,采购时间自采购计划批复之日起到采购合同签订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对采购人委托其代理的采购项目,按项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对其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并对代理事项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预算外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制《采购单位资金收入确认单》(附件7),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6〕5号)的规定,收取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非招标方式采购收费标准应低于招标方式,具体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协商。收费标准应在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明示。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程序要求

  第二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库〔2004〕20号)、《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库〔2005〕1号)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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