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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山东省财政厅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系统”)及时编制《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或《省级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本年度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当年10月31日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若采购人有专业技术、保密等特殊要求需要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应在上报采购计划的同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该项目的特殊性和其他自行采购的理由,并附具体采购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上报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后,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同时下达给各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下达给各采购人,由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计划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依法组织采购,不得办理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编报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因特殊原因,年中需要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调整采购项目及预算金额的,应按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和批复的程序,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不得下达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制和追加预算外,对相同品目的项目,采购人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分批(或分次)申报采购计划。

第三章 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办理相应的委托采购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采购人应自省财政部门批复采购计划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提交详细的采购标准或技术需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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