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委托给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既可以委托采购代理(中介)机构,也可以委托给采购中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法定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一)》(格式见附件1)并附采购人书面申请,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填写《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报表(二)》(格式见附件2),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变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山东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年度编制并公布。
第七条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明示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 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指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指定范围内的品牌产品中指定采购。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一律不得要求指定采购品牌或特定的供应商,并严禁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第九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觉执行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的有关要求。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有关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对有意规避上述要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政府采购目录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07〕41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