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财库〔2007〕42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根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取得甲级或乙级代理资格,可以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统称。
第四条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