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登记程序
(一)办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员,应持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原已领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的残疾失业人员,还须持该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换发《登记证》。
(二)为了方便残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员在办理退工手续时由其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由市、区就业管理机构直接进行失业登记和换发《登记证》。其他残疾失业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或换发《登记证》。
残疾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填写的《厦门市 区残疾人失业登记表》和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由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作为台帐保存。
四、登记管理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理登记机构予以注销失业登记: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
3、完全丧失就业能力的;
4、入学、户口转出本市或移居境外、国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 失业残疾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和由就业转失业残疾人员的档案,按照省档案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办理。
五、登记汇总
(一)各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于每月的5日前将“残疾失业人员情况汇总表”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上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二)市残疾就业管理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残疾失业人员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同时上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
六、优惠政策
(一)残疾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国家及厦门市制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和特殊服务。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失业登记人员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特困残疾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扶持优惠措施,实施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