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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厦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厦门市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劳社〔2008〕309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做好我市的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我市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状况,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失业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8号令)、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和省残联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福建省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办〔2005〕3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办〔2008〕87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的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共同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和残疾人《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的发放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求职登记、发放就业特困残疾人员证明、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失业残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岗位信息,为失业残疾人员推荐就业,开展职业培训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根据联网统计数据负责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报送残疾人员就业和失业统计的相关报表和资料。

  残疾人失业登记和《登记证》发放工作,采取区、街道(镇)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形式,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残疾人《登记证》编号在办证时由电脑自动产生,编号为:C××××××××。

  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与市就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联网,实现网络互通、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情况。同时将残疾人失业登记纳入辖区内社会就业统计系统和就业工作目标范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二、 登记对象

  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就业能力、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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