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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挥比较优势,承接产业转移。发挥灾区劳动力、土地、水、电等生产要素供应充足、价格低廉、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导和承接东部劳动密集型产业、原材料工业和精深加工产业转移,支持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多种方式参与恢复重建。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承接产业转移的良好环境。把生态保护理念贯穿于承接产业转移的全过程,走节约、环保、高效之路。
  二、企业恢复生产。
  --重点恢复食品、医药、建材、重大装备、电子信息、能源化工、新材料、有色金属等企业,加快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资料生产,确保救灾、重建物资企业生产。恢复重建利用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煤矸石等进行再生产的企业,建设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处理设施,促进灾后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利用。
  --支持宝钛集团等大型骨干企业、中省在宝企业、军工企业恢复生产,积极协调解决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供应。加强供电、供气、供水和煤矿等企业生产,加强煤炭、成品油、天燃气、矿石等物资调运,为全面恢复生产创造保障条件。
  --加强对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的政策指导。优先恢复资信好、技术高、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中小企业生产。扶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恢复重建。
  三、产业支持政策
  根据受灾地区重建需要,在恢复重建期内,适度调整部分行业的准入门槛和淘汰落后规模限制,支持企业恢复重建。
  --重灾区现有水泥企业机立窑淘汰时限延缓至2010年,项目建设新增产能可适当超过淘汰减少的产能。
  --受灾地区电石企业改扩建装置单台容量限制适当降低,铁合矿热炉淘汰时限延缓至2010年。
  --水泥、建筑用钢材、电线电缆等与灾后重建密切相关的产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时适当从宽。
  --放宽灾区资源类项目采选、加工的限制。
  --实行直购电试点。
  --在病险水库下游、易滑坡地带,不再布局新建工业项目。不适宜原址重建的企业异地迁建。高载能工业适当集中建设。

第二节 旅游


  --景区景点。加强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及五丈原、周公庙等重要旅游景区、景点的恢复重建。结合地方民俗文化演艺、旅游文化纪念品工艺品和地方特色物产生产演示,依托特色民俗村落,恢复重建具有地方文化特色和参与功能,集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农业休闲特色示范区。
  --旅游设施。依托交通网络和精品旅游景区,整合区域旅游资源和产业要素,加快恢复重建以大城市为中心的辐射灾区的特色鲜明、综合配套的复合型省际旅游线路和区域精品旅游环线。
  --市场宣传。围绕“千里秦岭、千年法门”的宝鸡旅游品牌形象,以整体旅游形象宣传为核心,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创新旅游营销理念,进一步提高旅游宣传推广工作的针对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促进灾后旅游市场的全面恢复。

第三节 商贸


  --优先恢复重建关系群众基本生活的公共服务网点、便民利民的生活生产服务网络,重点恢复重建急需的钢材和水泥等建材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
  --整合现有物流基础设施,重建日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生鲜食品、农产品冷链系统、重要商品储备库。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入驻灾区,推进灾区现代物流设施建设,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粮食和食用油库、粮油供应站和军用点等粮食流通设施,成品油、通用物资等国家物资储备措施。优化粮食流通网点布局,提高储运、加工能力,提高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
  --在灾区城镇恢复发展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零售业态,振兴传统商业街区;在农村重点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设日用品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网点,加快恢复供销社经营服务体系。

第四节 金融


  恢复重建银行、证券和保险分支机构,合理布局基层营业网点。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完善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功能。
  恢复和重建办公及营业用房、金库、金融网络信息系统。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继续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做好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高安全级信息系统异地装备工作。
  充分发挥金融业对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作用。各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三农”发展、因灾失业人员就业、住房、保险等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国家的各项金融优惠政策,为灾区重建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第九章 防灾减灾



  按照尊重自然、尊重科学,预防为主、重点整治的总体要求,加强地质灾害点治理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灾害监测预测预防能力建设。

第一节 灾害防治


  加强对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有效治理威胁灾区群众生命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各种地质灾害。加强气象、防雷、防汛等灾害治理。

第二节 监测预警


  加强气象、防汛、防震、地质灾害等监测预警能力预防系统和预防指挥调度系统,提高灾害监测预防能力。
  恢复重建地震地质及灾害专业监测系统、群测群防监测系统、监测预警示范区,发动群众参与监测,共同防御。
  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和测绘基准点恢复建设。加强雷电天气监测和预报系统。

第三节 应急救援


  完善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武警、消防、大型国有企业等建立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提高救援能力。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提高救灾物资储备能力。结合交通网络建设疏散救援通道,建立应急水源、备用电源和应急移动通讯系统。建设市县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全民防灾减灾素质。

第十章 生态修复



  以林业生态系统修复为重点进行绿地重建,加强损毁林地、草地的恢复整治,修复灾区自然生态系统。

第一节 生态修复


  森林植被恢复。坚持自然恢复和人工治理相结合,逐步修复生态功能。重点做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山育林、人工造林。
  种苗生产基地恢复重建。加快种苗生产基地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动植物病害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灾后重建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种质资源收集区和试验林、示范林等种苗生产基地、重建育苗温室、大棚,并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与恢复。通过栽植竹、云杉和冷杉,建立走廊带,恢复灾后以大熊猫为主的栖息地、动物圈舍。
  生态治理工程。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建设生态市为目标,集中力量,重点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秦岭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生态多样性保护工程。
  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污染源和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督管理,做好水源地和土壤污染治理、废墟清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理。恢复灾区环境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评估系统。

第二节 土地利用


  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有计划地开发整理和复垦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保证受灾地区重建项目用地。
  土地开发整理。加强土地整理和复垦,做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修复。对现有耕地,通过兴修水利,改善灌溉条件,增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土地肥力。对具备条件的耕地,尽快推行堆积物清理,地块平整,恢复生产能力。对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造成的损毁耕地,按照宜修尽修的原则,采取综合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耕地损失。
  灾后重建用地安排。统筹安排原地重建与异地重建,合理安排用地时序和布局。适度扩大适宜重建区域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加大退耕还林力度,恢复并逐步扩大生态用地规模。对异地迁建的农村居民点,以及重点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既要保证必要的新增用地供给,又要做到集中紧凑。

第十一章 精神家园



  精神家园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最基础、最紧迫和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开展灾区恢复重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等特殊受灾群体的社会氛围,切实做好灾区群众精神家园建设。

第一节 心理康复


  实施灾区群众心理干预行动。通过在灾区学校开设心理辅导课程,在灾区医院设置心理辅导门诊,开设心理咨询热线、组织专业医疗人员和志愿者进社区等措施,对伤员及家属开展心理干预,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自强、自立、积极向上的生活信心和态度。加强心理康复专业队伍建设和危机与灾难心理干预研究工作。

第二节 人文关怀


  鼓励受灾群众、志愿者、当地政府与灾区群众自主管理的社区(村庄)重建。依托社区构建灾区群众人与人关系、生活秩序,安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
  在人口异地安置过程中,新建社区要充分考虑亲缘、地缘关系、风俗文化和民族特点。
  创建“重建家园”网站,通过建设网上虚拟社区促进沟通和交流。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帮扶活动。鼓励对口支援的市与灾区县(区)结成帮扶对子,开展对口交流活动,组织灾区群众特别是学生和孤寡老人到对口支援所在地进行异地旅游、参观、学习等交流活动,抚慰受灾群众心灵。
  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孤儿、孤老、孤残的社会氛围,实施灾区孤残福利计划,依托社区建立护理、监护和医疗救护、心理治疗队伍,根据不同伤残程度和困难程度,提供长期的、定期的、可检验的上门护理服务。建立爱心学校,集中抚养、教育部分孤儿。

第三节 文化传承


  传承各个时代、各种类型的文化遗产。建立灾区民间文化数据库。抢救灾区文物和文化典籍,对掩埋在废墟中的文化典籍进行抢救性挖掘,对珍贵的地方档案、史料进行复制。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文化继承人。
  对参与抗震救灾的恢复重建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或冠名。大力宣传并弘扬抗震救灾中展现出的伟大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二章 政策措施



  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制订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政策措施支撑。

第一节 财政政策


  中省根据我市实际受灾情况,将受灾县(区)划分为重灾区和一般受灾区两类。陈仓区为重灾区,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重建资金和对口支援解决;其他受灾县(区)为一般受灾区,一般受灾区的城乡居民因灾倒房和维修加固按规定政策执行,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院恢复重建,根据全省统一规划,除中央支持、省上按比例补助外,市上给予适当的支持。有对口支援的县(区),对口支援资金优先用于地方配套。社会捐赠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外,主要用于农村倒损房屋重建补助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包干使用”的规定,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建房,在中省财政每户补助1.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每户补助3000元,县区每户补助2000元。其中未列入对口支援范围的凤县以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受灾县(陇县、麟游县、太白县),县级每户2000元的配套资金由省上统筹解决,其余县区自行解决。对部分特困户,在争取省上支持的同时,鼓励农村信用社为其发放2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贷款,政府全额贴息。在此基础上仍有困难的,各县区发动党员干部帮工予以解决。对20户以上的整体搬迁重建村,在基础设施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住房受损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省市县按5:3:2的比例负担。对地震灾后形成的“三无”、“三孤”人员在发放三个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继续发放。因地震造成地质灾害需要整村搬迁、失去土地的农户,60岁以上的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中青年农民由县上实行就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务输出;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
  2、倒塌毁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无房可住居民的住房建设,在争取中省支持的同时,市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纳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范围。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城镇居民房屋受损需要拆除自己重建的,免缴城市配套费,并由市财政每户每月补助280元,租房过渡,过渡期为一年。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按照省上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要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填平补齐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有学校、医院逐一评估,需要加固的要尽快加固,需要重建或新建的要加快建设步伐。因灾造成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由中省财政补助。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级医院由省县共建,省上适当补助,包干使用。布局调整后需保留中小学校的B、C级危房加固资金,以市县统筹为主,中省给予一定补助。市、县两级政权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在争取中省有关政策支持外,所需资金由各自同级财政自行负担;乡镇政府机关办公设施和基层法庭、监狱等司法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在争取中省有关政策支持外,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对半负担。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省市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受损的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适当支持。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省市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对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指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和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恢复重建,以争取中央、省级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为主,市上适当予以补助。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陈仓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市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第二节 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陈仓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对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固定资产(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陈仓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受灾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1)对受灾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6)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出具用于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市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须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5、促进就业
  (1)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底为止。

第三节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3年内对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陈仓区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教育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对受灾地区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外,市级出台以下减免政策: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 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评价及调查鉴定费,对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3)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规定的权限范围,减免排污收费。

第四节 金融政策


  1、实施倾斜和优惠的信贷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对因震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存量贷款给予延期;对因地震引起抵押物灭失的企业和个人贷款,可以信用贷款形式予以延期。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因灾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吸纳灾民就业达到一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发放贷款;开办林权抵押贷款、采矿权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实行利率优惠,重点扶持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推行“普惠制”金融,扩大扶贫贴息贷款发放范围。
  3、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受灾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首套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二套为1.1倍)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具体贷款利率水平;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首付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用于农民修建损毁住房。
  4、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人行宝鸡中心支行安排陈仓区农村信用联社支农再贷款额度5000万元,自2008年5月1日起,利率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水平上再降0.99个百分点。
  5、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全市信贷支农A类信用社暂不执行。同时,对市商业银行停止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
  6、风险防范处置政策。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对于不符合现行核销规定条件、但企业和个人确有还款困难的贷款,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和偿债能力,按照区别对待、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好债务重组安排。

第五节 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陈仓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址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业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易地重建的宅基地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调整。对村民急需建设的宅基地,可以先行建设,再补办有关用地手续。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异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第六节 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实施重点帮扶。对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开展个性化的指导、服务、培训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助其实现就业。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当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认定、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
  (2)提供岗位援助。结合灾后重建工作,全年开发8000个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提供给就业困难人员。对在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并根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个人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鼓励自谋职业。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和期限按照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扶持自主创业。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支持企业重建。对灾后重建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类企业在灾后重建中招用农民工,并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实现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对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企业缴费比例,给予2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因灾困难企业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3、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第十三章 重建资金



  项目建设是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支撑和抓手。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要求,优先安排农村住房、教育、医疗卫生重建项目,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多方筹措重建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一节 投资规模


  灾后重建项目以修复和因灾重建项目为主,不包括未受损、还历史欠账和新扩建项目。根据全市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目标和建设任务,规划重建项目包括城乡住房、农村建设、城镇建设、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产业重建、防灾减灾、生态修复和精神家园建设共9大类,15个分类,5190个项目,总投资144.5329亿元(见附《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及《宝鸡市灾后重建项目汇总表》)。其中:
  1、农村住房项目24 个,总投资202673.2 万元;
  2、城镇住房项目371个,总投资127487.7万元;
  3、教育重建项目394个,总投资191498.5万元;
  4、医疗卫生项目288个,总投资66836.6万元;
  5、计划生育项目85个,总投资9328.4万元;
  6、文化广电体育项目97个,总投资32094万元;
  7、文化自然遗产项目25个,总投资3181.5万元;
  8、就业社会保障项目108个,总投资36533.1万元;
  9、社会管理项目937个,总投资84217.9万元;
  10、城镇建设项目195个,总投资112584.1万元;
  11、农村建设项目1332个,总投资147976.7万元;
  12、基础设施项目43个,总投资12689.4万元;
  13、产业重建项目403个,总投资274918.3万元;
  14、防灾减灾项目25个,总投资11675万元;
  15、生态环境项目863个,总投资131634.8万元。

第二节 资金筹措


  恢复重建资金主要通过中央投入、地方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筹集。
  一、中央投入
  --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主要用于居民个人住房补助、投资补助、企业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引导设立政策性担保基金和重建投资基金等。
  --中组部下拨特殊党费。主要用于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
  二、地方投入
  --省财政专项基金。省财政建立省级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三年不少于20亿元。主要用于灾区居民个人住房补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与设立政策性担保基金和重建投资基金等。
  --市政府投入。两年筹集投入2亿元。
  三、对口支援
  --省内对口支援。西安市对口支援陈仓区,延安市对口支援太白县、煤业集团对口支援千阳县,延长集团对口支援陇县。支援市和企业按照不低于5000万元资金规划,2年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农村建设等。
  --中国红十字总会对口支援。中国红十字总会对口支援我市凤翔县1亿元。主要用于农村民居民住房、中小学校舍和乡镇卫生院。
  四、社会募集
  2008年、2009年、2010年持续争取社会募集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居民住房建设补助、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建设、城镇建设以及生态环境整治等。
  五、市场运作
  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重建投资基金以及中央银行再贷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等市场化资金投入。
  --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各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争取追加信贷规模,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业务,加强银行系统内资金调剂,重点支持受灾地区的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及工农业恢复生产等。
  --设立专项贴息资金。申请中央财政一定的贴息资金,省市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群众建房贷款贴息。
  --建立灾后重建投资基金。由省财政出资一部分,吸收机构投资者和市场资金,设立一定规模的灾后重建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十年,实行商业化运作,政府监督。主要支持灾区盈利性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和旅游产业项目的资本金需求,带动商业银行贷款。

第十四章 规划实施


  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重建任务的艰巨性,按照“规划先行、项目支撑、资金跟进”的要求,树立全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市政府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工作。常务副市长上官吉庆任组长,副市长刘桂芳、市长助理卓宇、市政府秘书长武军任副组长,市级主要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室,王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秘书综合、应急、农村建房、教育重建、卫生重建、城市居民建房、项目管理、检查督导8个组。灾区县、区人民政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也要加强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领导,带领灾区干部群众用自己的双手建设未来生活的美好家园。
  二、强化统筹协调
  市级各部门按照部门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加强上下级、对口支援协调,搞好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二是统筹协调资金筹措投入、税费减免、土地使用等各类支持政策;三是统筹建立省内对口援建机制,协调好省内对口支援的援建工作。四是在明确选址和抗震设防标准的前提下,处理好先行启动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对恢复重建生产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建设;五是遵循《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法规,处理好相关程序和工作手续的衔接协调、科学论证等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
  灾区县、区政府要按照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精心管理的要求,根据市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年度计划的实施方案,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保证措施,明确建设时序,落实建设主体,加快推进前期工作以及实施进度。同时,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重建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项目建设条件的成熟程度及时调整,使规划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增强灾区重建工作指导的有效性。
  四、认真执行政策
  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陕政发[2008]35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五、提高设防标准
  全市规划编制的灾后重建项目的抗震设防,统一按新颁《宝鸡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意见》标准执行。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因提高设防标准增加的建设成本要列入规划项目的投资概算。
  六、强化项目管理
  ㈠项目审批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必须按照项目性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经营性项目等)和资金来源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㈡项目管理 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抓好施工进度、投资和质量控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防震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管理,确保项目安全性。灾后重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发的《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督促检查,排查各类隐患,防止重建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
  ㈢项目稽察 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水利、房管、教育、卫生、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市项目稽察办公室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力度。
  ㈣项目验收 受灾重建项目验收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终身负责制。要严格实行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及项目法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七、用好管好资金
  资金使用 在安排建设资金时,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资金管理 建立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项目资金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要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重建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最终审计结果。监察机关也要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坚决杜绝违规使用资金现象发生,对于套取国家资金以及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重建资金的人员,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

  附件:1、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
  2、宝鸡市灾后重建规划项目汇总表

  附件1:
  宝鸡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

  受“5.12”汶川特大地震和及其持续余震影响,我市3区(含高新区)9县不同程度受灾,受灾总人口120.88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6.06亿元。特别是陈仓区受灾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7.44亿元。为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在受灾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核实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项目规划。
  一、规划范围
  根据国家地震灾害损失和范围评估,我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范围确定为:
  1、重灾县:列入国家规划范围的陈仓区;
  2、一般受灾县:列入省规划范围的金台区等11个县区。
  二、规划原则
  重建项目分因灾修复加固和恢复重建两部分,不包括还历史欠账和新建项目。
  优先安排灾民住房、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民生和公共服务设施重建项目,以及城乡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和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等恢复重建。尊重受灾县区和当地群众意愿,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上就地重建。
  三、规划期限和目标
  规划期限为三年。根据我市受灾实际情况,一次规划,分步实施,争取自发布之日起,涉及民生的主要规划项目两年内基本完成。
  通过灾后重建项目的全面实施,使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较大的改善,以学校、医院为重点的公共服务设施标准有较大提高,地方经济特别是特色经济有较快发展,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达到或超过“十一五”规划目标。
  四、规划任务和重建项目资金需求
  规划建设城乡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建设、城镇建设、基础设施、产业重建、地质灾害和生态修复等九大类,十五个分类,5190个项目,资金总需求144.5329亿元。
  1、城乡住房建设
  城乡住房重建395个项目,资金需求330160.9万元。其中,农村灾民建房24个项目,资金需求202673.2万元;城镇灾民建房371个项目,资金需求127487.7万元。
  2、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重建1933个项目,资金需求423645万元。其中,教育394个项目,资金需求191498.5万元;医疗卫生288个项目,资金需求66836.6万元;计划生育85个项目,资金需求9328.4万元;文化体育97个项目,资金需求32094万元;文化自然遗产25个项目,资金需求3182.5万元;就业和社会保障108个项目,资金需求36533.1万元;社会管理937个项目,资金需求842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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