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的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国企改革中确需减免的,按有关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单位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